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日前,宁陕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宁陕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城区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管理。
该《办法》中的户外广告包括利用公共、自有和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及利用交通工具等其它途径以各种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凡申请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宣传站(点)、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和沿街单位、商场、门店设置牌匾、灯箱、画廊、橱窗等广告,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持设置效果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到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范管理设置手续;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应当到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受让必须具有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资格。
该《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发布,不得自行改变;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路牌和楼顶喷绘广告应标明设置者、起止使用时限和登记号;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公共交通。
该《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热力燃气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害绿地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设施和区域设置的;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城区街道禁止悬挂任何性质的跨街横幅。
该《办法》指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10年;期满需要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拆除;已经批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当向设置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地点、审批要求和时限组织实施,并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广告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格的单位承建。
该《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正规结构图设计,并报原建筑设计部门核算后,提供广告设置安全性证明,再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施工,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强制性监督。竣工后,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完善相关责任保险手续。
该《办法》规定,所有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完备,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要求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该《办法》同时指出,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户外广告应重新进行登记、审批。凡属财政(含部门)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均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调配使用。设置权有偿出让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管理。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