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8日,宁陕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和左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9月,左某于在明知是盗窃物品的情况下,从窃贼的手上购买了三辆摩托车,并再次转卖获利。2013年9月和2013年11月,张某在两次明知是盗窃物品的情况下,仍从窃贼的手上购买了三辆摩托车,两辆车被再次转卖获利,一辆摩托车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公安局搜查发现,后返还被害人。二人对犯罪事实非常后悔,按价格鉴定结论退赔了所收购摩托车的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左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务,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退赔了所收购摩托车的价款,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