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林业局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安康市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我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我市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向林业、公安等部门举报本市范围内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举报属实的,依法予以相应奖励。履行相关职责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定管理义务的人员不在此奖励范围。
二、举报事项
1.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
2.非法生产、经营利用、出售、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行为;
3.非法贩卖、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
4.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野生动植物行为;
5.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
6.非法采挖(伐)、收购、出售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非法采挖(伐)的野生植物制品行为;
7.非法砍伐、移植、出售、收购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制品行为;
8.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实施开垦、硬化、采石、采矿、项目开发、修建建筑物等活动或者在上述区域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严重破坏行为;
9.非法收购、销售、利用、运输松材线虫病疫木行为。
三、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915-3213118 110
2.书面举报:举报信件邮寄至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安康市林业局,邮编725000
3.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其他公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奖励标准
1.举报内容经核查立为刑事案件查处,犯罪情节轻微的奖励500元、犯罪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2000元、协助查办并有重大贡献的奖励5000元。
2.举报内容经核查立为行政案件查处,违法情节轻微的奖励200元、违法情节严重的奖励500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000元、协助查办并有重大贡献的奖励2000元。
3.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先后顺序,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奖励领取
1.举报奖励手续由办案单位协助举报人办理。办案单位提供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属于刑事案件的,安康市公安局审核后,由安康市林业局审批,属于行政案件的直接由安康市林业局审批。安康市林业局审批后及时将奖励按标准兑付给举报人。
2.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由受理单位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六、其他事项
1.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必须对每条举报事项详细登记,及时按程序查办。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3.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本制度由安康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公告。
安康市林业局 安康市公安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