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创建和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政府及职能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职责,并建立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奖励表彰制度,同时规定了监督投诉机制。在第十八条中,规定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相应的工作职责。
近年来,我市坚定不移地推动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在文明培育方面,我市深入开展道德典型学习宣传和关爱礼遇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多名个人荣获全国、省级荣誉,其中1人荣获全国道德模范称号,3人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64人荣登“中国好人榜”。同时,我市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现全市中小学文明创建全覆盖。共有73个单位和个人荣获全国、全省、全市未成年人工作先进典型称号,5名学生荣获全国先进典型称号。此外,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已注册成立志愿服务联合会9个,实名注册志愿者达23万人,组建志愿队伍5000余个。
在文明实践方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全市“十四五”规划重点内容,并纳入市对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和文明创建测评体系。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12个、实践所138个、实践站1932个、文明实践点(基地)1109个,实现了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全覆盖”。同时,建成并运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智慧云平台13个,各类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累计开展活动5万余场次,服务群众超过100万人次,解决了群众实际需求2万余个,实现了文明实践服务的“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