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以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一)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维护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乡文明、和谐、宜居;
(二)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加强村镇环境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三)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树立和宣传文明家庭典范,弘扬良好的家风家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本条内容详细阐述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职责与任务。我市始终坚持创建为民、惠民、靠民的原则,全面推动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市环境面貌焕然一新,社会文明水平有效提升。在县级文明城市创建方面,我们采取梯次推进的方式,扎实推进石泉、汉阴、宁陕三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县级),加快推进旬阳、镇坪、岚皋三县(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督导紫阳、平利、白河启动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同时,在推进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策略,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协同联动地推进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