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相关法律责任采用转致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的主体和依据,促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涉及较多的包括《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比如2023年6月以来,市创文办联合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随地吐痰”这一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专项纠治,处罚依据就是《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还有2023年“寒衣节”期间,对极少数市民随地画圈焚烧纸钱的行为,处罚依据也是此条规定。这些都是之前有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摘录)
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