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殴打、威胁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明促进,安康在行动。寄希望每一位市民,随着《条例》的施行,引领和带动您的家人和身边人,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争做文明有礼的安康人,共建文明城市,提升文明素质,树立文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