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津池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鲜明指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这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
在社会各界的瞩目和期待下,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了很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进一步向社会表明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并将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开启了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
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
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总共有26处,将平等原则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总则第三条明确了“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
为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设立“公平竞争”专章,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在生产要素配置上,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做到“一视同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中,预防和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民间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扩投资稳就业的重要力量。为了让民间资本有更大发展空间,优化投资融资环境,法律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中明确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更高水平的投资服务,让民间资本真正敢投、愿投、能投。
资金是民营经济生存与发展的“血液”,针对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难题,法律提出实施差异化政策、扩大贷款担保方式、推动构建完善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手段,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支持科技创新,注重规范引导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多名民营企业家代表分享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故事,畅谈心得体会。近年来,民营企业在新能源、半导体、生物医药等科技领域频频崭露头角,已逐渐成为科技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如何支持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挑大梁”?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立“科技创新”专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今年Deepseek的爆火出圈,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民营企业在数字化、智能化领域大有可为。为助力民营企业“更上一层楼”,法律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如今,不少民营企业已实现从行业追赶者到领跑者的跨越,成为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值得关注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明确了人才队伍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加强对原始创新的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法律注重鼓励支持的同时,也强调规范引导。第五章“规范经营”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
优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
为了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干事创业的活力,法律第六章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事项。
一是规定政企沟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二是规定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政府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创业扶持;高效办理涉企事项,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鼓励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平台便利招工用工,完善人才激励政策。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和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防止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和重复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乱象。
四是健全专项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
还有几类实践中认为较为突出的问题,在第七章“权益保护”中也进行了规定。
一是违规异地执法、通过强制措施干预经济纠纷。法律规定要严格规范涉人身、涉财物的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二是拖欠支付账款问题。法律针对“国拖民”“大拖小”规定了加强账款支付保障手段,并提出建立拖欠账款预防清理机制,强化预算管理,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
三是政府履约践诺问题。明确了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这些规定申明了法律的原则和底线,从政策层面的“精准施策”上升为制度层面的“刚性保障”,将在定分止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实施,给民营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民营企业可以更加心无旁骛地在市场竞争中显身手、在科技进步中当主角、在国际舞台上展实力。在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下,更多金融“活水”将源源不断流向民营企业“良田”,更多创新“种子”将在公平竞争中“破土而出”,更多政策“阳光”将照耀民营企业“茁壮成长”,更多科技“果实”将在时代发展中“挂满枝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