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飒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及相关解读,对安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陈轩进行了专访。以下为专访摘录内容。
记者:请问为什么要起草和出台《条例》?
陈轩: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2021年我市启动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市上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齐心参与,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践,一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积累了众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显著提升,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以法的形式提炼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市民文明行为养成意识不强、言行文明自觉性不够、不文明治理长效机制缺乏等,还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来加以约束。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就是把社会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
记者:《条例》的出台对安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什么意义?
陈轩:最近一段时间,市级各媒体对《条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分别从市民行为、部门职责和法条等三个角度对《条例》进行了图解。市民行为习惯的养成,文明程度的提升需要德法兼治,通过《条例》的制定,能够提醒和约束市民,注意纠正自己的不文明行为。总体来说,《条例》以法的形式鼓励支持善行义举,约束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把基本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这是对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积极回应,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法治保障。具体来说,《条例》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将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电动车乱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纳入行为规范之内。二是强调社会共治共促。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如宣传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制度机制保障等。三是宽严相济合理授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重点治理行为清单,并组织专项整治。这些都是我们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的执行保障和长效机制的法制基础。
记者:《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何理解这条内容?
陈轩:在《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相关法律责任采用转致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的主体和依据,促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涉及较多的包括《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比如今年6月以来,市创文办联合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随地吐痰”这一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专项纠治,处罚依据就是《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还有今年“寒衣节”期间,对极少数市民随地画圈焚烧纸钱的行为,依据的也是此条规定。这些都是之前有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所以说,《条例》之所以有“促进”二字,就是要提醒市民共同遵守行为规范,同时督促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严格执法。
记者:《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大执法督导力度,实施以后如何保障?
陈轩:围绕《条例》的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将密切关注《条例》的实施,将适时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同时对于相关责任部门和执法单位也要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落地。我们市创文办也将通过实地督查和督导,看相关职能部门有没有把《条例》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有没有把安康突出的不文明行为纠治工作落实到位。
记者:《条例》施行之后,市创文办将如何加大执法督导力度?
陈轩: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市创文办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一是厘清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仔细对照《条例》,结合行业职责,精准梳理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清单,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全力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二是严格条例执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常态化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纠治不文明现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教育与惩戒措施,特别是公安、住建、城管、市监、文旅等多个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执法力量,加强沟通协作,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推动形成贯彻执行《条例》的强大合力。同时,市创文办将联合市委文明办加强督查考核。将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范畴,作为文明单位申报、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创文办还将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实践养成力度,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全面融入城市治理,将文明理念深度融入市民生活,持续推动《条例》全面普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更多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