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行为,弘扬先进模范事迹,刊播公益广告,监督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各机构职责、社会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强调社会共治共促,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如宣传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制度机制保障等。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同时,《条例》宽严相济合理授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市政府实行清单治理,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动态调整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