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实行清单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治理行为清单并组织专项整治,治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本次《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将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纳入规范之内。同时,《条例》宽严相济合理授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市、县(市、区)政府实行清单治理,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如,外省某市就将“乱扔垃圾,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投放生活垃圾;乱停乱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出租汽车、网约汽车驾驶员说粗话、脏话,车内吸烟,拒载、绕行”等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纳入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范治理范围。对于本次《条例》暂未纳入,且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将由市、县(市、区)政府纳入治理清单,并开展后续整治和公布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