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开展岗位培训,树立行业新风。
本条旨在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并提出了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和开展岗位培训的要求,以树立行业新风。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将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我市正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家庭创建、文明校园创建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全国文明单位22个、文明村镇16个(5镇11村)、文明校园3个、文明家庭2个。共有省级文明城市(县城)4个、省级文明单位105个(含25个省标单位)、文明村镇20个(7镇13村)、文明校园34个、文明社区 11个、文明家庭2个。共有市级文明单位358个、文明镇村252个、文明校园141个、文明社区66个、文明家庭5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