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今天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长效化的新阶段,特别是对我市持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具有重大意义。
何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这是《条例》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文明行动倡议、行为规范之处。具有强制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因何为文明行为立法?这是我市自2021年1月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以来,积极探索实践的结果: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为全体市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也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对部分市民文明行为养成意识不强和不文明言行加以约束。通俗地说,就是以法的形式,提倡什么、鼓励什么,明确反对什么、约束惩戒什么。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条例》的制定,是一个收集“民意”的过程。从起草阶段,在媒体发布的“不文明行为”征集活动,收集问卷1.6万余份,到在基层社区实地调研,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执法部门意见建议150余条,全都是各界干群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和最希望解决的文明养成问题,从内容到形式,契合人民群众的期盼需求,也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体现。
知法才能守法。《条例》的宣教,是一次全市范围内加大文明行为普及的过程。近一两个月来,市级各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等平台,对《条例》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开展了街头采访“你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持续曝光,营造了浓厚的《条例》宣传热潮。各级各部门还应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吸引人心的宣传方式,特别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抓住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关键对象,认真学习《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的执法,更是一个考验执法部门的决心和能力的过程。事实上,《条例》中的很多不文明行为,比如随地吐痰、沿街焚烧纸钱、在禁烟场所吸烟、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在《条例》施行之前,并非没有执法依据,但执法部门往往因各种原因不愿执法和处罚,看似降低了执法难度,实则是放任少数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其后果便是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行为习惯的效仿,为下一步的纠治造成更大的困难,而纠治的主体仍然是相对应的执法部门。违法的人多了,还为整个城市形象抹黑了,执法成本自然更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中,明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所谓的“从其规定”,仍然是前文提到的这些“上位法”。这便是《条例》施行后,相关执法部门面临的新的执法形势,更是对其愿不愿执法、能不能执好法的考验。
润物无声风化于成。归根结底,广大市民群众从今天起,要有意识地加大文明养成力度,做一个守法守《条例》的文明人;相关部门要通过开展文明实践和发动基层参与,借助《条例》的施行,双管齐下,德法兼治,才能合力营造文明新风尚,共创幸福安康的文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