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迁伟)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屈某某、张某某等6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主犯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零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万元不等罚金。
2019年3月,汉滨区森林公安分局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专项行动案件线索摸排过程中发现,2017年8月以来,汉滨区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出售。汉滨区森林公安分局联合汉滨公安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00余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经检验,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禾雀、绿鬣蜥。此外还有日本鹰鸮、大紫胸鹦鹉、非洲侏儒鳄等共300余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张某某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部分动物制品,均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被告人屈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情节特别严重,是主犯。
据市森林公安局介绍,这是安康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人数最多、野生动物数量最多、案值最大的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打击力度,我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印发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禁猎令、通告等,提醒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同时,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进行曝光,震慑犯罪,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林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强协作,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清理和取缔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和养殖场所,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组织开展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严打专项行动,并保持高压态势,从重从快坚决打击偷猎、非法交易、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徐晓峰表示,“我们应该汲取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惨痛教训,呼吁更多的人积极加入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列中,保护安康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