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并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通过立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硒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硒产业发展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富硒资源保护和利用职责;规定了硒产品标准、商标、品牌、专用标志或专利等具体法律责任;做出了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条例》实施将为依法保护富硒名优产品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发展秩序,推动富硒产业健康发展、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悉,《条例》2017年列入安康市立法规划。今年年初,市富硒产业办成立以来,把加快富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立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向社会公开承诺,并积极配合全程参与市人大《条例》调研、起草、修改、审议等工作,经多次修改完善后,11月底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