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程东危险驾驶罪一案,程某醉酒驾驶无牌“病车”,造成交通事故。法庭判处被告人程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0月4日,程某约李某、侯某等人先后在白河县某饭店和娱乐场所吃饭、唱歌、饮酒。程某酒后飘飘然,自以驾车技术过人,驾驶“病车”,载着李某,在白河县中医院处不顾弯急路陡,不幸撞上路灯灯杆,致程某与李某受伤倒地昏迷。路人见状报警,随即赶到的民警和医务人员将二人送至医院救治,二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程某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大大超过了国家醉驾标准80mg/100ml。白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中,对程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思悔改的程某,私自外出半年有余,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才抓获归案。
程某醉酒驾驶无牌“病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程某家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请求从轻轻罚。白河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