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追逐打闹,将无辜的过路人撞倒,一人依约理赔后,将另一个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担责。近日,岚皋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
2013年12月,金某与杨某在晨练途中相遇,一边打趣寒暄着,一边追逐玩闹了起来,把从此处经过的何某不小心绊倒了。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4.5万余元。
事后,金某帮助何某在农村社保上报销医疗费2.65万余元,自行又垫付3.8万余元,共计向伤者支付6.48万余元。杨某却未支付任何费用。金某以杨某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给付自己垫付的赔偿款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杨二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因相互打闹致人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某垫付受害人各项损失后,有权向杨某追偿。由于不能确定双方在损害发生时的责任大小,故金某、杨某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遂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处杨某给付金某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