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网讯(通讯员 刘姿姿 郭健)近日,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在西安务工的石泉县中池镇段某提供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工伤损害赔偿6万余元。
石泉县的李某承包了西安某货运公司装卸货物的部分劳务,于2012年5月招聘了家住石泉县中池镇的段某为装卸工人。同年11月10日凌晨许,段某接到李某的通知后到货场装运货物,在装卸过程中木板发生断裂,段某从叉车摔至地面受伤并住院治疗长达55天。
2013年4月10日,段某因受伤住院治疗的费用没有着落,于是来到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帮助,法援中心了解了案情经过,并审验了段某的相关证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法庭诉讼,进行调解与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西安调查收集证据。该案在一审前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进行了审理,裁定结果为,段某于2012年5月5日其与西安某货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一审判决书中也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李某赔偿段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2272元整,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货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段某和李某为事实上的个人劳务关系,段某在工作中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该只由李某承担,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以公司与李某是承包合同关系,李某与其雇佣人员段某之间的纠纷与公司无关为由提起上诉。
援助律师答辩称,段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无论装车业务承包合同、装卸费用的结算和支付都是货运公司委托李某而进行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包,是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根据委托关系中责任的承担方式,货运公司本来就是赔偿责任的主体,段某是为公司工作的,装卸设备由公司提供,工作时间和地点都由公司指定,工作也是在公司指示和监督下进行的,公司对段某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属于雇佣关系。接受劳务一方的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要承担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在开庭审理之前,货运公司方经再三考量,认为援助律师的答辩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李某及货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支付了段某的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