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起历时1年之久的跨省工伤赔偿案,在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协调下,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周某、陈某分别在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包的安康某项目工地施工中受伤。后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一直未达成赔偿协议,向仲裁委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提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的仲裁申请。
庭审后,经办仲裁员了解到用人单位并不是一味推诿责任,在前期已支付了周某、陈某住院治疗费,双方只是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积极与双方沟通,争取化解矛盾促成调解,仲裁员分别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出发进行调解,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向双方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向周某、陈某共计支付各类工伤待遇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