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宁陕县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调解一起欠款纠纷。被告当日兑付修车款7800元,原被告握手言和。
2009年8月,被告刘某因交通事故全责,应负责为受害人修理车辆。随后受害人在原告张某的修理厂将车修好,刘某取车时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欠修车款7800元。事后,张某多次电话向刘索要欠款都以种种理由被拒绝。
今年8月26日,无奈之下的张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经审查,该案符合小额诉讼条件,遂采取速调程序,当即开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主要是对7800元欠款的来源不服,认为修理费要价过高。基于这一点,法官认为,被告虽对修理费价格有异议,但在取车时已向原告出具欠条,能够说明是对修车费数额的认可;另外,被告欠款四年之久,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感到知足。通过庭审调解,被告意识到自己理亏,当日将欠款7800元交到法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