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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半个来月,就是春节啦!此刻的你,是不是已经准备买烟花爆竹了呢?
如果你有这个想法,那可得郑重地提醒你,《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烟花爆竹燃放不能再任性 若违反《条例》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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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这些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除了以上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各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其中,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