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旬阳法院邀请旬阳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毒豆芽”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岳某等三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长期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6-苄基腺嘌呤(俗称豆芽无根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长期食用会对人体有致癌、致畸形作用),生产后予以销售,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旬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等三人在未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分别在旬阳县租赁屋、自己家中,长期从事生产豆芽,在从事生产过程使用中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豆芽素”等非食品原料添加剂,并将生产出含有上述成分的豆芽予以销售。这些豆芽主要销往旬阳城区农贸市场、超市、学校等多处。今年7月份,岳某等三人被警方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半成品、成品豆芽、无根剂、速长剂等物。经检验,岳某等三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均含6-苄基腺嘌呤量分别为40.1um/kg、16.2um/kg、8.4um/kg。
休庭过程中,审判长组织了参加旁听的代表、委员进行了征询意见座谈会,参会的代表、委员均表示“毒豆芽”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且三被告人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所添加的“无根豆芽素”的6-苄基腺嘌呤含量较高,并大量销往超市、学校,为维护旬阳人民的健康安全应对三被告人从严打击。
旬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2011年11月4日国家卫生部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和使用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豆芽生产中添加和使用并销售,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做出上述判决。
阳光报 李娟 记者 李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