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13年10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操作流程〉的通知》(安人社发〔2013〕31号),明确中、省属及外地驻安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由实际经营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日前,我市首家劳务派遣企业获准许可。
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劳务派遣发展非常迅猛,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等都出现了大幅增加,有的企业用工比例已经高达70%-80%,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通信业、金融业、商贸流通业、燃油销售业、制造业等领域和部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没有赋予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防止劳务派遣过多过滥发展。”自2013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首先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在新《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前已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在自7月1日起一年之内取得行政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一方面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资金、经营场所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另一方面,通过许可机关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的监督,实现对劳务派遣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