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委老干局获悉,我市将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具体调整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12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这次调整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自2014年1月起执行。
目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已联合下发有关文件,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补发工作正在加紧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