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 记者 陈思存 实习生 张雨竹:夜晚醉驾致人死亡,肇事司机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照规定,给予其终身禁驾处罚。
3月7日,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陈明鸣介绍,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白河县一单位职工柴某和同事周某开车回单位,柴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白河界18米处时,其驾驶的车辆撞至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汽车尾部,造成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对柴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检测值为205mg/100ml,属醉驾。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安康交警部门给予终身禁驾的处罚。
2013年,安康市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1人,行政拘留136人,吊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58人,其中,4人因为醉驾被刑拘,终身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