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1年12月6日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送来汉滨区余某煤厂生产的蜂窝煤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从事蜂窝煤加工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原煤在某煤炭经营部购进,并附有检测报告。为确认原煤质量,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存放在经营场所的原煤随机抽样,检测结果合格。当事人生产蜂窝煤的工艺流程是原煤加水、泥土和少量的石炭渣,主要销售周边村民,平均每天能生产200块,售价0.3元/块,未开具销售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2021年11月17日生产的涉案蜂窝煤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抽样基数为200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及无照经营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