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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是否要制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 
2018-08-09  来源:本站原创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除国防方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外,均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中央各机关规定的保密范围,都是《保密法》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化,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其他机关、单位只能严格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确定密级,不能层层制定《保密范围》。qUW安康新闻网

(责编:刘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