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给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十条保密守则,其内容是: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