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获赔最低千元起
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送审稿》还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信息发布
对违法行为媒体当监督
《送审稿》中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
虚假广告
设计及制作也会担责任
《送审稿》中提出,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并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还将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