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在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家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村3组的村民许治秀和丈夫党义龙,状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给与自家相邻房地产公司3号楼的行政批复违法,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的违法批复。
原告质疑 规划审批前有无实地踏勘
据原告许治秀介绍,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屋和场院占地面积1.47亩,与被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复的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华名城”3号楼相邻。2011年1月10日和2011年6月1日,被告分别向“兴华名城”批准了安建规函[2011]2号《关于兴华名城3号商住楼及幼儿园工程规划准建的批复》和安建规函[2011]78号《关于同意兴华名城3号楼按原审定规划方案建设的批复》,批准兴华名城3号楼在准建26层的基础上增建7层,增建高度21米,3号楼总高度达99米。“3号楼距离我家住房仅有10米,而且规划设计的挡墙和四周护坎高20余米,完全将我家房屋陷进一个十几米深的‘坑’里了,我们却完全不知情;等幼儿园工程动工,我连进出的路都没有了。试问规划局在规划审批前有没有到实地踏勘?或是只顾开发商的利益可以置老百姓的利益于不顾?”许治秀说。
被告答辩 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被告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在提供给法庭的行政答辩状中答辩: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核发的安建规函[2011]2号和安建规函[2011]78号符合法律和规范要求,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兴华名城”项目,系新征地建设项目,在政府出让该宗土地之前,相关部门就已对与新征土地相邻的住户进行了建设用地规划,并经过了规划审查和市规委会审议。准建的兴华名城3号楼位于原告住宅西侧,距离原告住宅12.61米;幼儿园工程位于原告住宅西南侧,距离原告住宅12.19米,是按照建筑日照东遮西、南遮北的遮挡原则,根据《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规范规定确定的两房建筑间距,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辩人核发的安建规函[2011]2号和安建规函[2011]78号没有违反《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答辩人根据相邻房屋土地的客观情形,许可兴华名城项目新建房屋是在建设单位合法使用国有土地面积范围内后退10.84米和9.01米实施的,不影响相邻一方许治秀、党义龙房屋通风、采光。答辩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参照规范要求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且没有侵害土地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说。
该案将择日宣判。
文/图本报记者吴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