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色诱方式拍摄不雅视频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月15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葛建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苏鹏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小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小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苏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时天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3年8月21日23时,被告人葛建、苏鹏、苏明伙同李小梅、王小丽在延安市安塞县及西安市未央区某宾馆内密谋策划,趁王小丽与被害人赵华兵在发生性行为时,用事先由苏鹏购买的针孔摄像机将其发生性行为过程拍摄。密谋策划之后李小梅和王小丽与赵华兵联系后一同来到西安文景路陕西交通培训中心(宾馆)722房间,王小丽与赵华兵在该房间内发生性行为时,由李小梅用手表式针孔摄像机对该行为予以摄像。
2013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葛建伙同苏明、王小丽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佳华酒店大厅内敲诈勒索被害人赵华兵现金15万元,2013年8月30日葛建逃跑至西安时天住处,并告知时天其在延安因涉嫌犯罪,正在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时天仍为其提供住处和生活花销,2013年9月2日被告人葛建、苏鹏、李小梅、时天被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全部被追回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建、苏鹏、李小梅、王小丽、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色诱方式拍摄不雅视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五人所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时天明知葛建是犯罪在逃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处,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指控时天所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刘伟 姜芸 秦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