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彭龙伟)日前,白河县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查处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人。
4月中旬,冷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贺某名下银行卡流水异常,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嫌疑,遂依法受案展开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贺某于3月26日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3月31日至4月5日期间,贺某名下的这两张银行卡累计进账不明资金8笔共计8万余元,其中两笔涉嫌全国两地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经询问,贺某对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贺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银行卡仅供持卡者本人使用,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以转账,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贺某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万元。据悉,该起案件是白河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涉诈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售卖银行账户、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绝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