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汉滨区严肃查处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为政不为”典型问题。为严明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1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新城街道办文化站站长陈建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7年4月20日,新城街道办根据市、区要求召开了全办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工作组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到所包联的村、社区安排部署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理工作。截止2017年5月2日,包联屈家河村工作的文化站站长陈建国未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屈家河村扶贫对象核实及数据清理工作滞后。2017年7月24日,新城街道办纪委给予陈建国党内警告处分。
2、建民街道办红云村文书陈国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陈国民在负责红云村扶贫对象核实及数字清洗工作中,未按照上级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导致建民街道办扶贫信息数据上报工作滞后,影响了全办扶贫对象核实及数字清洗工作的数据汇总上报工作。2017年8月5日,建民街道办纪委给予陈国民党内警告处分。
3、张滩镇汪岭村村委会主任汪德斌违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区环保局应急办主任王彬监管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12月20日,张滩镇洁能净洗涤有限公司因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区环保局依法查封。该公司在未申请解除查封的情况下,私接电源恢复生产,洗涤废水经简易沉淀后外排,燃煤锅炉烟气直排,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2016年4月2日,汉滨区环保局对洁能净洗涤公司的设备进行了拆除。汪德斌作为洁能净公司的负责人,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王彬身为该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办人,在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依法查封后,未尽到监督检查职责,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8月17日,区纪委给予汪德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监察局给予王彬警告处分。
4、谭坝镇惠坪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吴龙财超标准向群众筹资问题。2007年惠坪村在实施村级公路硬化工程过程中,按“群众铺底子,政府盖面子”的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村民会议研究,议定向每个村民集资130元,用于硬化公路路基建设。2007年12月,时任惠坪村文书吴龙财在负责集资款收缴工作中,向村民曹某知收取该户5人集资款650元。由于集资款帐务管理混乱,2008年3月16日吴龙财再次从曹某知退耕还林款中扣收了该户集资款650元。2017年3月15日,谭坝镇纪委给予吴龙财党内警告处分。
5、区林业局林政股股长陈友强玩忽职守致使损失林木问题。2007年1月至2013年6月,陕西天拓化工有限公司先后在汉滨区大同镇鱼姐河村粉石坡、郑家沟等地开采叶腊石矿。但该公司在开采矿石期间,超面积开采致使损失林木6722株,除核减已经办理手续林地上的林木790株外,损失林木5932株。陈友强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友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3月21日,林业局党委给予陈友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五里镇环卫服务站站长白安刚对下属管理不到位问题。2016年12月6日11时许,五里镇环卫服务站工作人员赵某安在清理垃圾时,在龙头村、民兴村、西桥村高速路以南月河河道焚烧垃圾,造成不良影响。白安刚身为五里镇环卫服务站站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1月19日,五里镇纪委给予白安刚党内警告处分。
7、老城街道办西大社区主任郑爱爱在环保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西大社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对办事处安排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没有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导致冬季出现部分居民露天焚烧木柴等杂物,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了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郑爱爱身为西大社区主任,负有一定责任。2017年1月12日,老城街道办纪委给予郑爱爱党内警告处分。
8、大河镇原石湾村河道河长喻先平非法采挖砂石问题。2014年12月,喻先平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与大河镇关坪村二组村民杜某合资在大河镇石湾村一组河道建立临时采砂点,取名“金康砂石厂”。该厂自2015年4月起陆续采砂,年采挖、生产砂石3000余方。2016年12月26日,区纪委给予喻先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恒口镇庆丰村村委会主任刘树群、恒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干部冯财运、区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左康工作失职问题。刘树群身为庆丰村何某英信访案的包案责任人,冯财运、左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恒口镇庆丰村何某英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期间进京非正常信访。2017年4月6日,区纪委给予刘树群党内警告处分;区监察局分别给予冯财运、左康警告处分。
10、紫荆镇规划村原党支部书记杨祖品擅自脱岗问题。杨祖品在脱贫攻坚工作重要阶段,申请辞去规划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且未经党组织批准,擅自脱岗54天。2017年9月5日,紫荆镇纪委给予杨祖品党内警告处分。
11、关庙镇群众工作办公室主任刘杰、司法所长王开弟、农业综合服务站副站长赵启红值班离岗问题。2017年春节期间,刘杰、王开弟、赵启红在负责值班室电话值守期间,擅离职守,致使电话无人接听。2017年2月16日,关庙镇政府分别给予刘杰、王开弟、赵启红警告处分。
12、瀛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唐成明、瀛湖镇桂花村党支部副书记徐关兵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违法毁林问题。2012年4月,安康市至诚投资有限公司在瀛湖镇桂花村投资建设石材厂,该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路及开采致使毁坏林木6582株,其中幼树4230株;毁坏林木蓄积48.492立方米。唐成明身为瀛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兼瀛湖镇护林站站长,没有履行每月一次对辖区的检查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该企业的违法毁林行为,同时对该村护林员的监督管理也流于形式;徐关兵在此期间身为该村的护林员,既没有主动核实该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手续,也没有对该企业修路、开采等毁林行为进行巡查、制止,同时也未将该违法行为上报。2016年12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2016)陕09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成明、徐关兵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5月8日,瀛湖镇纪委分别给予唐成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关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