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屈明成)家住汉滨区吉河镇矿石村51岁的曹某,有三口人,丈夫儿子均在务工。一年前其居住的房屋后出现滑坡,对其房屋造成威胁。为确保安全,镇村协调曹某一家去安置点居住,曹某不愿去,要求在原地重建。于是,政府给其解决了过渡安置房。期间,曹某多次找村委会,要求政府按贫困户的标准为其建房。
7月4日,曹某来到矿石村委会,再次以解决住房为由,要求将其纳入贫困户,并要求村委会马上答复她为其建房。村干部在对其宣讲政策,并表示将其具体困难上报后再予答复解决时,曹某就开始撒泼、吵闹并损坏村委会办公桌椅、打印机和档案等物品,直到吉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才停止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汉滨分局决定对曹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处罚。
民警提醒:公民个人表达诉求,一定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不得采取过激、违法甚至暴力的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维权有度,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维权过度,方式激进,所有的违法后果必须自行承担,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