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汪华平 陈娟)在全市集中开展解决无户人员登记户口“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中,岚皋县公安局户政各窗口部门严格落实接待首问责任制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无户口人员户口摸排、清理、补录等工作。近日,该局连续查处2起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人。
2月26日,该局蔺河派出所查处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违法人员陈某,女,24岁,南宫山镇人,2008年4月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便冒用同村村民许某(女,27岁,南宫山镇人)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后与丈夫郑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造成许某无法登记结婚。岚皋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对郑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对违法冒用的身份证被依法予以收缴。
3月5日,该局石门派出所查处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违法行为人汪某(男,48岁,石门镇人)因要外出务工,考虑到年龄偏大不好找工作,便冒用同村村民桑某(男,39岁,石门镇人)身份证信息办理身份证。目前,岚皋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汪某处以200元罚款处罚。对违法冒用的身份证被依法予以收缴。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