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晁俊杰)2011年10月8日,张强与宁陕县鑫金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招募工人进行施工作业。2013年1月5日,张强与宁陕县鑫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扣除预支款项外,应付其招募的15名工人工资17.493万元。其后,张强在未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却逃匿了。因张强涉嫌犯罪,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今年6月16日,张强向宁陕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在结算完工程款后,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张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拖欠工人工资并逃匿的包工头张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