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习某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2年10月,被告人习某某(咸阳市乾县人)与张某(延安市子长县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在明知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商量收购香烟牟取利润,由习某某收购,然后发给张某进行销售。2013年4月至10月,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五菱面包车从乾县先后多次到安康市平利县、岚皋县等地收购硬盒延安香烟1001条200200支,价值24024元,并通过西安的物流公司以26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由张某在延安通过卖酒时卖给客户。至2013年12月案发时尚有451条张某未出售。在此期间,被告人习某某还收购软盒延安香烟589条117800支,价值22971元;硬盒猴王香烟290条58000支,价值14210元;软盒猴王香烟813条162600支,价值23577元;兰猴王香烟226条45200支,价值4294元。上述香烟均由习某某在乾县卖给一些建房或过事的农户,每条香烟仅赚取1元钱。
另外,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一起到安康市旬阳县收购硬盒延安香烟1040条(购进价25元/条,价值26000元),尚未销售即被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被行政处罚5200元。
综上,被告人习某某非法经营香烟共计2919条583800支,价值89076元,牟取利润3920元;张某非法经营香烟共计2041条408200支,价值52026元。2014年4月8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习某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