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蕾)为促使各级党政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石泉县日前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责办法》,明确将对11种监督不力情形作出追责。
包括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对党委(党组)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对上级纪委交办的监督事项不安排、不落实的;对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导致本单位或系统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一年内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含县级)直接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2件及以上;自办案件为零的;对群众投诉举报处置不力,初核不认真导致越级举报,存在失职的;故意泄密给查办案件工作造成障碍的;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规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案件查处避重就轻导致错案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不力,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受到“一票否决”的;发现严重违纪违法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发生窝案或系统性腐败案件发生的;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经核实认定存在严重失职的。
一旦出现上述11种情形,将通过承担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直接责任人点名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党内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免职处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免职,直接责任人撤职以上处分等方式进行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