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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宴醉酒回家摔成重伤 主人被判担责
2015-12-21  来源:本站原创

安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曹汉军)近日,石泉县法院池河法庭对该县中池镇曹某健康权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原告曹某自行承担70﹪责任,妻子曹某海承担20﹪责任,被告欧某夫妻承担10%责任,双方均未上诉。ceH安康新闻网

事情还得从2011年说起,当前9月,家住石泉县中池镇群心村4组村民曹某因受同村村民欧某过生日被邀去喝酒,当天晚上十点多钟欧某送曹某返回家中,当时曹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而欧某仅仅只是把曹某送到他家院场中就离去,曹某在上自己家楼房楼梯中不幸摔下,第二天发现曹某身体不能动,曹某的妻子钟某将他送往石泉县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导致颈椎以下没有知觉,整个身体不能动,为了给曹某治病他的家庭花费了十万余元,由于病情加重,曹某于2014年4月3日去世。ceH安康新闻网

曹某去世后,他的妻子周某及两个子女以健康权纠纷向石泉县法院池河法庭提起民事赔偿。池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本案受害人曹某在饮酒后因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家中未安装楼梯护栏和路灯,导致其不慎从二楼摔落受伤,后经多年医疗治疗无效。曹某受伤致死的直接原因家中高处摔落,过量饮酒是事故发生的一个诱因,从过错责任来看,曹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喝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是明知的,欧某将其送回老房院子后,曹某独自一人前往未安装路灯护栏的新房,以致不慎摔伤,后经多年治疗无效死亡。曹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对自己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曹某的儿子曹某海在明知其父因酒后可能存在危害,未尽到对其父安全照顾义务。曹某的妻子钟某明知丈夫饮酒后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降低,仍放任曹某独自一个人前住新房子,也未尽到一定注意、照顾、监管保护义务。欧某夫妻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对参与饮酒者有注意、照顾等义务。曹某摔伤与客观上的饮酒有间接因果关系,遂作出以上判决。ceH安康新闻网

律师说法,通过本起案件给我们启示,朋友、亲友、相邻之间在请客饮酒中,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这两种义务是重合的,或者说已将道义上的注意义务上升和归结为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饮酒过程中的具体注意义务,是指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的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履行这种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当是明示的作为义务。ceH安康新闻网

(责编: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