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姿姿)热心帮人摔伤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对方置之不理,一气之下,石泉男子周某将同村田某告上法庭。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案件通过二审为周某讨回了公道,得到应有的赔偿。
家住石泉县中池镇村民周某已年过半百,家境一般。2015年初,周某从同村的田某家门口路过,正好田某在亲戚家中借来的蚕架需要归还,就请周某帮忙去送。由于刚下过雨,道路湿滑,途中,周某背着蚕架被里坎一挡,一下子连同蚕架摔倒在田坎下,直到有人路过才将他扶回家。第二天田某听说后,送给周某一些镇痛疏筋的药物,可周某的伤势却未见好转。
又过了十来天,周某觉得身体越来越不好受,在兄弟的陪同下叫上田某一起到池河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田某支付了280元检查费后扬长而去。因池河卫生院医疗器械有限,深感严重的周某又来到石泉县中医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右股骨股胫骨骨折和右桡骨远端骨折”,伤势较为严重。周某只得赶紧住院,这一下住了20多天,支付医疗费近三万元,而田某只在住院初期支付1000元后便不管不顾。
周某出院后,越想越不是滋味,于是找到田某,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可田某坚持认为是周某自愿帮他,而摔伤纯属意外,自己出于人道主义已经给付周某1000余元费用,不愿再进行赔偿。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来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案情后,对周某实施了法律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为他代理诉讼。在诉讼前,周某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经过充分准备后,援助律师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致残,其自身存在过错,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应当减轻田某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周某承担60%责任,田某承担40%责任。
周某不服,遂又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援助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田某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周某在进行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但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其摔伤,而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能预见蚕架宽大不易运送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没有另外再找一个人帮忙,存在较大的过失,应该由田某承担主要责任。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被告田某承担60%的责任,周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看到二审判决书,周某心头的阴云终于散去,心里的疙瘩也终于放下了,并表示今后还会去努力帮助他人,同时牢记安全责任。
石泉县法律援助律师提醒,义务帮工要注意自身安全,否则“出力也不讨好”。该案件也警示我们,请人帮工一定要先考量帮工人的身体条件、劳动能力,预见可能出现的意外并做好防范措施,否则发生意外的话,被帮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