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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几十年欲“离婚” 司法所巧化解
2017-04-07  来源:

安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郭健 黄钟杰 廖英)近日,石泉县城关镇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婚姻情感纠纷,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b3j安康新闻网

2017年3月,一位衣着时尚的少妇走进城关镇司法所,后面跟着一名男子,两人边走边吵闹,女子甚至扬言“实在跟他过不下去了,在一起就去死”。司法所对他们进行了耐心接待,并详细了解事情的原委。原来女子王某和男子马某两人是“夫妻”,1991年相识并同居还在当年生育了一个小孩,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0年经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04年,旧情复燃的两人又生活在一起,并相继再生育2个孩子,两人没有办理结婚证。b3j安康新闻网

这么多年,两人还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夫妻”俩磕磕碰碰没少吵闹,随后又自行愈合。在同居期间又先后盖起了楼房,购买了汽车,并生育三个小孩,其中两个尚未成年,并且两人在银行贷款还有3万元未偿还完毕。随着岁月的流逝,两人的生活习惯差异越来越大,日常争吵成了家常便饭,甚至相互辱骂,感觉过不下去的王某提出和平分手,马某随即答应。但在处理财产和小孩抚养问题时,双方却产生了分歧。随后城关镇司法所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在现场两人依然不能达成协议。b3j安康新闻网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由于没有履行登记手续,即使生活在一起,只能被认为属于同居,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但同居二十几年,法律虽然不承认其合法性,但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b3j安康新闻网

针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受教育等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所的说法说理下,“夫妻”双方决定为了孩子各让一步,在财产、债务上进行了合理分割,在子女抚养权上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两人各自抚养一个未成年子女,两未成年子女与王某共同生活,马某每半年给予6000元抚养费的协议。b3j安康新闻网

(责编:牟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