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会吸取这次的教训,以后一定诚实经营,收购金银饰品前先查明来源证明,再也不会回收来路不明的金银首饰了。”犯罪嫌疑人小李对自己一时糊涂、贪图眼前利益的行为,忏悔不已。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小李经营了一家金银回收、加工店,从事金银首饰的加工及回收业务,并以此营生。2020年5月的一天夜里,店里来了一名男子要售卖黄金首饰,小李查看了该批黄金首饰,总重量有一千多克,都是全新的黄金首饰,该男子不仅提供不了黄金首饰的来源凭证,还要求支付现金。诸多的种种异常,让从事十多年黄金收购行业的小李明显的感觉到这批首饰来路不明,极有可能是违法所得的赃物,但为了赚取利润,仍然“冒险”将这些黄金首饰收购了,并迅速转卖给了他人。后民警将盗窃黄金首饰的男子抓获后,通过该名男子的供述,也将小李抓获归案。目前,石泉县检察院以小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小李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从事金银首饰或者其他废旧物品回收属于合法的经营范围,但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既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温馨提醒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物品时,一定要问清物品的来源,尤其对贵重物品,要查明物品的凭证,对于来源不明的物品要更加慎重,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利益,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