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黎)为加强代表履职管理,激励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8月9日,石泉县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泉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12条,对坚持原则、组织领导、积分对象、积分内容、登记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推进该县代表履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办法规定,开展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履职积分管理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各镇人大组织实施。代表履职实行年度积分登记,履职基础分值为100分,设激励加分项,以本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登记周期。积分登记内容主要包含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职情况和闭会期间履职情况,另设激励加分项,共计15个积分登记子项目。
办法规定,代表履职积分登记采取纸质登记和电子表格登记的方式进行。在每年年底由镇人大应根据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内容,按照积分标准对代表本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积分登记,填写《石泉县人大代表履职积分登记表》,经代表本人复核签字确认后,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进行统计汇总和补充登记,形成县人大代表履职综合积分表,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办法要求,每年度的代表履职积分登记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在次年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发给代表本人,并由镇人大在代表所在选区对外公布,接受选民监督。
据了解,每年度的代表履职积分情况将作为代表评优、推荐代表连任或者约谈提醒、劝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