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戴杨)近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石泉县域内某集镇水厂承担着集镇多数居民的生活用水任务,但投入营运以来一直未办理卫生许可证,饮水安全存在隐患。
为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该县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卫健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该集镇水厂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置。石泉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安排人员前往涉案水厂进行核查,对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组织水厂工作人员严格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该水厂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立即进行了整改,缴纳了行政罚款,并及时依照规定办理了卫生许可证,水厂营运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