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天强)今年以来,为全面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镇坪县公安局紧紧围绕着力锻造“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的过硬公安铁军,把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出台《中共镇坪县公安局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绘制了施工图,为“不会用的”支招、将“用不好的”规范、对“不去用的”追责,有效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做到关口前移、挺纪在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严防“小过”酿成“大错”。
今年来,各级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9件、处理9人,较去年3件,同比上升200%。“第一种形态”处理部门负责人2人、中层副科级领导干部3人、民警1人、辅警3人,在人员类型方面达到了全覆盖,初步实现了队伍违纪违法“零发生”的预定目标。
压实四方责任,“主动用”。今年以来,县局党委坚持刀刃向内,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纳入主体责任清单,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层层传导、有效落实。一是党委书记坚定扛牢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副书记积极履行主抓责任;二是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一岗双责”;三是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直接责任人责任;四是纪检监察充分发挥监督专责。
明确八类情形,“精准用”。为解决运用“第一种形态”内容不具体、操作性不强问题,通过规定八种适用情形,让运用“第一种形态”内容更清晰、实施更精准。即: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够到位的;查纠“四风”问题及其他违纪行为不够坚决,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够严格,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不力,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情节轻微的;存在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轻微的;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且未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轻微的;其他应当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等八种。
规范六种方式,“区别用”。为解决运用“第一种形态”泛泛而谈、边界不清晰问题,通过细化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六种处置方式,防止运用“第一种形态”简单化、单一化。即: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约谈函询、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点题式”提醒教育。截止目前,谈话函询2人、提醒谈话4人、通报批评3人,实现对号入座、区别对待的法纪效果。
严格三个环节,“规范用”。为解决运用“第一种形态”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职级,分层次进一步明确“第一种形态”的启动步骤、审批程序、实施主体三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严防“第一种形态”的乱用、滥用。即:对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一般由局主要领导启动,填写《“第一种形态”处置呈批表》,经局党委决定,由局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局所属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一般由局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启动,填写《“第一种形态”处置呈批表》,经局党委决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主要领导或相关局领导组织施;对局所属机构部门其他负责人或副科级以下其他人员进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一般由局相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启动,填写《“第一种形态”处置呈批表》,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相关领导组织实施。
深化三类考核,“常态用”。为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态有效开展,针对党委、班子、部门负责人三类人员制定了统一的统计规范、统计口径、记录模板,同时加强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跟踪管理、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让“第一种形态”真正成为“带电长牙”的监督利器。一是对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评价党委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二是对党委班子针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用而没有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以及工作推进不够有力的,采取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等形式,督促及时纠正;三是对被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对象在个人平时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作为评选进优和奖励惩戒的依据,纳入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