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3日
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安人办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要求,市政府设立“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救助资金)。为确保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救助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设立,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救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和卫计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每年度计生事业费中专项安排。
第三条 特别救助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卫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资格的确认、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和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救助资金的预决算、资金的按期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特别救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财政预算、精准核算、权责清晰”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给予一次性特别救助。
(一)救助标准:
1、因重大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并发症等级),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
2、因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夫妻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本人(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并发症等级)突发重大疾病(指门诊特殊慢性病Ⅰ类、Ⅱ类以及其他疑难重症、痼疾晚期和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导致的重大疾病)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给予患者3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委会和镇(办)政府(办事处)初审。
3、县区卫计部门审核确认。
4、市卫计部门备案。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件或同一理由再次申请。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特别救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对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符合陕西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伤病残和并发症等级),由县区卫计部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办理健康体检、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生病住院陪护、节日慰问等保障性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建立特别救助资金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章 特别救助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市、县区卫计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区卫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特别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被救助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市卫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区卫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特别救助资金预算申请;特别救助家庭资格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当年特别救助资金分配意见,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特别救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区卫计部门。
第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一次性特别救助金,由县区卫计部门在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区卫计部门确定。各县区、镇办、村(社区)卫计干部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思想,主动上门服务,确保特别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对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症家庭办理健康体检、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生病住院陪护、节日慰问等保障性特别救助,由县区卫计部门每年办理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区卫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会计设立专账,核算特别救助资金。上年度特别救助资金结余,纳入下年度特别救助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章 特别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媒体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市卫计部门建立特别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的方式,对各县区资金需求计划、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特别救助资格确认、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和社会监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犯相关法律法规、党政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救助资金的,由卫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区卫计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