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安康中心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污染,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现就划定安康中心城市禁止露天烧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南环快速干道沿线(兴华铭城小区十字至南山路丁字路口)、西外环路沿线以西、永兴门以南(含西坝市场)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露天(骑门、骑窗)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二、凡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进行露天(骑门、骑窗)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从事烧烤经营的必须入室入店经营,凡从事烧烤经营的必须使用环保炉灶和清洁能源,完善并正常使用油烟排放、净化设施设备,自觉保持、维护好经营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和规范管理,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早夜市场、美食城(街)等相关业主、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烧烤经营户入店守法经营,落实油烟达标排放规范要求。
五、当发布空气质量橙色预警时,安康中心城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六、露天烧烤禁止区域今后可根据安康中心城市环境保护的具体需要,以及安康中心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居环境等因素依法进行变更调整。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接受或抗拒、阻挠执法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