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经营者:
“五一”假日将至,为保护消费者(游客)合法权益,规范节日市场秩序,维护幸福安康良好对外形象,现就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倡导节俭消费、文明用餐,禁止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二、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严禁使用超期未检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三、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四、坚持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不得借节日活动之机实施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违规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七、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八、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九、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十、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检查发现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敬请广大消费者(游客)和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