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运用“三项机制”激励全市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安心干事创业,推动全域脱贫摘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和“四个不摘”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根据中央、省委相关文件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爱激励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强化政治素质。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加强政治教育,引导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振必胜信心,坚定不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脱贫攻坚各项任务的落地落实,真正把初心和使命镌刻在脱贫攻坚一线。
强化政治担当。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是否认真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作为衡量讲不讲政治、有没有政治担当的重要指标,引导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以极高的政治站位、极深的民生情怀、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坚守脱贫攻坚主阵地。
强化政治考察。坚持把政治考察贯穿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评先推优、选拔任用全过程,从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加强政治考察,对政治表现有瑕疵、有疑点没有调查清楚、没有结论性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坚决防止政治上蒙混过关。
二、加强日常工作保障
落实现有保障规定。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8〕11号)规定要求,足额落实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工作经费,全面落实驻村帮扶干部工作生活补贴、差旅费报销、通信补贴、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津贴等保障措施,全员购买不低于4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保障工作队员驻村食宿、办公等基本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出行安全,最大程度保障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开展工作用车需求,安排熟悉路况、经验丰富司机,及时保养检修车辆,把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告知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同时提醒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夜间出行、单独出行或疲劳驾驶。
实行动态激励保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连续三年获得县级表彰,或连续两年获得市级表彰,或一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且本村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的,在职在岗期间按照镇(办)党政班子成员副职工资标准发放村干部补贴。建立村干部补贴正常增长机制,建立村干部待遇补贴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挂钩机制,提高村干部补贴待遇水平。
三、大力实施优待激励
优先提拔重用。优先提拔重用在脱贫攻坚一线和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上表现优秀的干部。凡脱贫攻坚和“四个不摘”成效考核连续两年位居全市前三名、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连续两年位居本县区前三名、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镇(办)党(工)委、人大主席团(工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任满一个任期、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符合提拔任职资格条件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派驻村如期脱贫退出后自愿留村任职的优秀驻村工作队员,连续两年个人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应当优先提拔重用。连续三年获得县级,或连续两年获得市级,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县、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镇换届时选拔“三类人员”进领导班子的做法提拔担任镇(办)党政班子成员;对经选举当选的,在镇(办)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各级各部门每批次提拔重用的干部中,有脱贫攻坚一线阅历的干部人数应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优先提拔重用条件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但因领导职数不足暂未提拔使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优先晋升职级。
优先招录招聘。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考试时,对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脱贫攻坚和“四个不摘”期内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一线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经县级以上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选派部门专项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市级评审相应层次职称所需业绩成果,并在岗位聘用时优先考虑。对脱贫攻坚和“四个不摘”期间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优先定向招录为乡镇公务员。
优先转任调任。脱贫攻坚和“四个不摘”成效考核连续两年位居本县区前三名,或脱贫攻坚和“四个不摘”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连续两年个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长期在县区、镇(办)工作的党政领导班子副职优先转任上一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脱贫攻坚和“四个不摘”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优先调任同职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市、县区每次公务员调任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具有脱贫攻坚一线工作经历的干部。
优先表彰奖励。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表彰奖励中优先表彰,且数量不得低于60%;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确定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四、尽心提供人文关怀
落实休假制度。有计划安排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休假。对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按照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发放未休假补助,日工资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261)天计算。
开展健康体检。各级各部门每半年安排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报销体检费用,同步建立干部健康档案。对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在脱贫攻坚一线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患有慢性病的要明确医务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对妊娠期、哺乳期女干部给予特殊关爱、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对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因病需长期离岗治疗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充分保证治疗、休养时间。
倾力排忧解难。市、县区委组织部要开设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反映情况专用电子邮箱、电话,落实科(股)室和相对固定人员接收来信、来电。部门党组(党委)定期对派出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及其家属进行走访慰问,及时掌握情况,倾力排忧解难。夫妻双方有固定工作且两地分居两年以上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家庭,特别是夫妻双方均为扶贫脱贫攻坚一线干部、长期分居的家庭,可根据个人意愿将夫妻双方调至同一辖区内工作。
实施补助救助。市、县财政部门共同建立不低于300万元脱贫攻坚一线干部风险保障基金,对在脱贫攻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和特殊疾病的一线干部给予补助。脱贫攻坚工作期间因公牺牲的村干部,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办法及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补贴给予一次性补助。脱贫攻坚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村干部,对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仍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从风险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助;机关干部按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落实抚恤保障。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工作期间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程序评定为烈士;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专门救助;其配偶、子女存在就业困难的,可通过企业招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给予优先照顾;其子女在校的,在入学、减免学杂费、享受助学金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五、切实做好减负减压
落实减负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不得要求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填报规定外的所有报表,不得召集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参加规定外的其他会议,不得开展未经市、县区审批同意的督查考核,不得设立规定外的考核项目,不得强制要求规定外的其他事项“凡事留痕”,给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留出抓落实的时间和精力。
主动容错纠错。各级有管人管事职责的党组织、机关和部门,要按照中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的规定,主动担负起容错纠错机制运用的主体责任,主动将问责追责与容错纠错结合起来,发现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符合容错情形的,主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容错。接到被问责追责对象容错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形成认定结论。对因自然客观条件造成的工作延误不得问责;对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个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可不受影响。
《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中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主要包括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办)干部、建档立卡贫困村村干部、任职在岗一年以上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