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北京马拉松将在本周日开跑。近几年,跑马热潮不断升温。然而,马拉松对参赛人员的基本身体素质和体能有着较高要求。在长时间高强度、高负荷的竞技运动中,缺乏充分训练以及身体状况欠佳的参赛人员存在受伤的可能性,甚至出现过猝死的极端案例。这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尝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拉松赛事是一项典型的群众性活动,其通常采用开放性比赛场地,比如城市道路、山地、沙滩等,参赛人数往往达数千人。为了使参赛人员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免受侵害,马拉松赛事组织者需要从交通保障、医疗保障、安全措施、服务人员配备等各方面落实安全保障义务。
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在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达到法律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和理性,尽到注意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定该项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例如,是否合理提供饮用水、运动饮料和能量补给品;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足够的医疗救护车、医疗站和医护人员,同时在赛道沿线安排足够的人手,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开展救治工作。此外,专业运动员和大众选手同场竞技是马拉松赛的显著特点,大众选手对活动危险性的认识不足、预防危险的经验也相对较少,组织者在做好各项物资、人员保障之外,还应通过报名须知等形式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对参赛人员进行提示和引导,如告知赛事的潜在危险、排除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群、设定年龄上下限、要求提交体检报告等。
免责生死状并非当然免责
参赛人员在报名参加马拉松赛时,通常会通过点击“同意上述条款”并交纳报名费的形式与赛事组织者形成合同关系。赛事组织者为了控制潜在风险,常会在合同中设置这样的免责条款,如“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这样的条款被参赛者称为“生死状”,这是否有效呢?
众所周知,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予以免除,不仅难以实现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会严重悖于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该类条款并不因参赛者签字确认而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生死状”无效不意味赛事组织者必须对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事件承担责任。赛事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有违约行为或者过错。就违约行为而言,若赛事组织者未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提供相应服务造成参赛人员受到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过错而言,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做以下理解:如果赛事组织者因赛事组织有瑕疵、医疗保障不到位等导致参赛者受伤、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参赛者故意隐瞒身体状况,在患有糖尿并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情况下,强行参赛,则需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伤亡后果。
替跑者面临多种风险
马拉松赛事热度的不断飙升,催生了“替跑”一族。实际上,替跑者不仅违背体育精神,还面临着多种风险。
首先,替跑面临被禁赛的风险。根据《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手出现冒名顶替参赛、伪造参赛号码或证件、弄虚作假等情况,首次由组委会和中国田协公告违规者名单,并禁止参加中国田协注册赛事2年;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终身禁止参加中国田协注册赛事。
其次,替跑还面临治安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替跑中伪造或者交易参赛号码布的行为涉嫌违反该规定。
最后,替跑者在发生猝死等意外时可能面临无法获赔的风险。在我国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审理过程中,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虽然赛事组织者就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被替跑者违规转让号码布存在过错,但这不能认定与替跑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替跑者的家属无法获得赔付。此外,即使事前购买了赛事保险,也会因实际出险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而无法获赔。
马拉松赛事中的隐性营销
在马拉松赛事中,参与主体除了赛事组织者、参赛选手外,还有一类重要的主体是赞助商。赞助商通常会为赛事提供数额不等的资金支持,作为等价其会运用公众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取得商业利益,例如为赛事冠名、在沿途赛道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营销活动。而隐性营销是指未经赛事组织者同意的企业或者个人,擅自使用体育赛事相关标志或者在比赛现场采劝搭便车”的方式混淆视听,让观众误以为该企业或者个人与赛事存在特定联系,侵占赞助商的市常该种行为不仅会打击赞助商的热情,形成不良倾向,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赛事组织者对隐性营销行为往往会通过发布通知、公告等强调对赞助商利益的保护。然而,单靠民事主体的事前防范难以有效避免。隐性营销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要求隐性营销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直接向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举报。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